吉林長(cháng)春長(cháng)生公司問(wèn)題**案件暴露出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(guān)工作人員監管不到位、監督指導不力、審查把關(guān)不嚴、失察失責等諸多漏洞。2018年8月17日,經(jīng)國家市場(chǎng)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會(huì )議研究決定:
對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(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)藥品化妝品監管司司長(cháng)、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主任丁建華予以免職;
對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(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)藥品化妝品監管司副司長(cháng)董潤生予以免職;
對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(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)藥品化妝品監管司副司長(cháng)孫京林(2014年11月至2017年4月任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副主任)予以免職;
對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(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)藥品化妝品監管司特殊藥品監管處處長(cháng)葉國慶予以免職;
對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(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)藥品化妝品監管司特殊藥品監管處調研員郭秀俠予以免職;
對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副院長(cháng)王佑春予以免職;
責成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(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)院長(cháng)(主任)李波做出深刻檢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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